湖北省教育厅近日发布《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师德行为规范》,在危急情境下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等十种行为被明文禁止。该省还将建立考评制度,对违反“十禁止”行为规范的教师,在各级各类表彰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新华社武汉9月16日电)
在“十禁止”涉及的行为中,科研作假、学术抄袭剽窃、讽刺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招生受贿、强制推销辅导资料和其他各类商品等等,有的是《教师法》等法律明文禁止的内容,有的甚至触犯了刑法(如科研造假、体罚学生、招生受贿),完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制裁,现在再以师德行为规范的名义明令禁止,虽然显得有些重复,却也没什么不妥。不过,师德行为规范禁止高校教师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抢先逃生,就实在有些“冒进”的意味了。
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中学教师范美忠不顾学生安危,自己抢先跑出教室,事后又高调宣扬其“自由主义”观点,受到舆论的猛烈挞伐,人送外号“范跑跑”。教育部2008年9月1日正式发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首次增加了“保护学生安全”的规定。舆论普遍认为,由于“范跑跑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一场关于教师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大讨论,进而让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方面更加看重中小学教师在“保护学生安全”方面的义务,“保护学生安全”才得以写进《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中。
湖北高校教师“十倡导十禁止”明文禁止高校教师抢先逃生,将教师“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从中小学扩大到高校,可以视为两年前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掀起的“师德运动”的延续。由于中小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以职业道德的名义要求中小学教师承担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符合现代社会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文明准则。然而,在高校就读的大学生,绝大多数都是成年人,要求高校教师奋不顾身保护已成年的大学生的安全,无疑是一种过当的道德义务。实际上,不少大学生在行为能力上丝毫不弱于他们的老师,有的甚至明显强于后者,比如一个年轻力壮的大四男生,肯定比一位白发苍苍的老教授强得多,无论是从“强者帮助弱者”的自然道德看,还是从尊重长者、尊重教师的社会伦理看,在危急情境下,都应该是大学生努力救助教师,而不应该要求教师反过来救助大学生。禁止高校教师在危急情境下抢先逃生,实际上是把大学生当成了亟须救助的未成年人,这样的师德行为规范脱离了实际的生活,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都是很成问题的。
应当看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保护学生安全”,只是给中小学教师施加了一种道德义务,而并未上升为一种法律责任。如果一名中小学教师在危急情境下像“范跑跑”那样抢先逃生,只能说他在师德上不合格,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并不能因此对他进行处罚——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三种情形之一者,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才可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解聘。“范跑跑事件”之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解聘范美忠,给出的理由是他没有教师资格证书,而不是他师德不合格。较之中小学教师,高校教师在“保护学生安全”上应尽的义务更小,如果一名高校教师在危急情境下抢先逃生,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即便可以轻易认定为“严重失德”且“影响恶劣”,也不能“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因为这样的“法”“规”要么不存在,要么存在本身却不合法,不能作为惩治高校“范跑跑”的依据。
给高校教师施加保护大学生安全的义务,并准备以此为标准,出台严惩教师失德行为的措施,相当于以师德行为规范的名义给高校教师追加法律责任,这是一场不切实际的“道德冒进”,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后果值得警惕。试想,如果把教师的道德义务无限扩大并转化为法律责任,要求教师随时准备着用自己的生命去保护学生的安全,否则就要受处分、被开除甚至蹲监狱,有朝一日,中小学和大学大约是不是都得请警察和军人来兼任教师呢?(尹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