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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有了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2-02-06  点击量:1233次  分享至

今后,辽宁省沈阳市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有了法律依据。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明确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校长、教师交流,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校长、教师资源。”从此,沈阳市教师交流将从刚性交流、柔性交流步入依法交流的新阶段。

  早在2003年,为缩小校际差距,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沈阳市试行了教师流动制。但大规模的教师交流始于2006年,交流工作在市内五区全面启动,最大特点是“人走关系动”。按照规定,每年教师交流人数要达到专任教师编制数的15%,每所学校起始年级要配备50%的交流教师。沈阳市还打破区域内原有学校界限,将教师由“学校人”变成“学区人”。市内五区共成立53个学区,区内教师资源共享,统一组织备课、教学、质量检测、校本研训。当年,沈阳市共交流中小学教师、校长2055名,占城区专任教师总量的16.2%。2006年,沈阳市持续多年的“择校热”明显降温。

  2007年,沈阳市进一步加大教师交流力度,调整交流教师的结构,要求非综合改革试点学校参与交流的教师,1/3以上要具有高级教师职称。参与交流的教师要调转人事关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走关系动”。

  据悉,连续两年的交流,沈阳市中小学有31.6%的专任教师参与其中,刚性交流开始面临一定难度。因此,从2008年起,沈阳市积极调整交流政策,更多地采取柔性交流措施,鼓励名校兼并、集团化、规模化等办学模式,以此更好地实现优质资源扩张,满足老百姓上好学校的愿望。截至2011年9月,沈阳市共组成15个优质教育集团,有56所学校被优质中小学兼并,区内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均衡。

  沈阳市教育局局长苏文捷认为,今年,随着《沈阳市义务教育条例》的实施,沈阳市教师交流将全面迈向依法交流的新阶段。沈阳市将通过政策引导教师合理交流,从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系统思考交流工作,不断深化和完善教师交流工作制度,实现干部、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一是依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调配校长、教师,使教师从“学校人”、“学区人”进一步走向“系统人”,逐步实现教师资源配置的均等化;二是继续鼓励优质资源扩张,扶持有条件的区县开展集团化、规模化办学;三是对达到退休年龄后,健康状况符合任教条件并自愿到农村支教的名优教师,可按国家规定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同时鼓励名优退休教师、教育专家及城区优秀教师到农村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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