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壮大
发布时间:2011-11-11 点击量:1401次 分享至
为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芜湖市规定对按国家标准在芜湖市新建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在土地、税收和规费上给予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芜湖市规定,对新举办的国内外知名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模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凡自建自用教学用房,土地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买教学用房的,按所缴纳契税给予等额补助。
支持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有任职资格的教职员工。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经正式签订聘任协议,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推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公办学校应当支持民办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来校培训;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由个人申请,学校同意,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其人事关系可在原单位保留3年。期限内要求回原校的,由学校重新安排工作,期满后仍愿继续留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其档案可转入市人才交流中心。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可由其根据办学成本自行制定,报本市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票据管理部门应当为民办学校提供合法票据。
民办学校可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确定招生专业。
对举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资助。民办职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农村、县镇及城市困难家庭学生,享受国家规定的资助。
温馨提示:信息转载于网络,招聘信息中如果出现收费或汇款等要求,请广大考生注意分辨真伪,谨防上当受骗!
上一篇:专项清理整顿民办教学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