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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2010年接收地方院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发布时间:2009-11-28  点击量:70135次  分享至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2010年接收地方院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接收地方大学生是部队干部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重庆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高素质人才补充到部队,担负起部队建设的重担。消防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消防警察是最受尊敬的职业之一,热忱欢迎有志献身于消防事业的青年学生到重庆公安消防部队建功立业。
一、单位情况简介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消防总队,武警现役编制,隶属于重庆市公安局。总队机关设在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街道汪家桥新村,总队在各区设支队,各县设大队,并设有少数专业支队,受上级消防部队和同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按照《消防法》的要求担负着消防监督管理、执勤灭火、抢险救援等任务,是一支涉及专业面广、技术相对密集的部队。
二、接收专业和数量
学科门类    专业名称
法  学    法学
    哲学
    思想政治教育
教育学    运动训练
文  学    新闻学
    汉语言文学
管理学    会计学或财务管理
理  学    化学或应用化学
    应用心理学
工  学    化学工程与工艺
    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
    通信工程
    核生化工程
    建筑学
    给水排水工程
    安全工程
    航海技术或轮机工程
公安技术类    消防工程
    刑事科学技术
    抢险救援
艺术类    音乐表演
医学类    医学
合计    50人(女生接收数量不超过接收总人数的10%)
三、接收条件和要求
1、政治合格,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志愿献身于公安消防保卫事业,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2、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进入国家"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毕业生为主。
3、专业对口,学习成绩平均良好以上。学历、学制、专业内容、培养方向、课程设置符合接收要求,必须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位。
4、身体健康,除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外。另身高体重要求:男性:身高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3千克;女性:身高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以上。
5、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博士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34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6、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发挥专长,艰苦奋斗,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优先接收:
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
有下列条件之一不予接收:
1、资格审查、知识能力考试、体能测试、体检、心理测试、政审不合格的;
2、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3、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4、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5、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6、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7、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8、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9、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10、档案材料经审查严重缺件或有重大疑问。
四、待遇
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享受现役军人待遇。
1、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3级),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任命为正连职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2级),上尉警衔;博士研究生(获取学位的)任命为正营职或工程师(专业技术10级),少校警衔。
2、警官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份定期增加一次,并随着职级和警衔的改变而增加。消防部队的警官除发放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以外,还享受地区补贴和生活补助。
3、警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保险。
4、大学毕业生接收入伍后符合随军政策规定的,即可办理配偶、子女随军手续。
5、警官住房保障实行分配公寓和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给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入伍干部计算住房补贴年限时,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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