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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关于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公告

发布时间:2008-10-09  点击量:58229次  分享至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集聚计划的意见》(宿发[2008]17号),现就宿迁市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每年面向海内外引进20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

  二、对象和条件

  我市引进的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原则上要求在国内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海外创业创新经历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宿迁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与我市企业合作创新,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且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科技成果。

  2、拥有符合国家、省、宿迁市产业发展所鼓励的方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且能引领宿迁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对宿迁产业提升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3、拥有可形成宿迁市新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产业的重大项目。

  此外,要求领军人才来宿迁创业创新的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在宿迁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三、扶持政策

  1、根据引进的人才项目评审情况,对创业领军人才可给予100-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创新领军人才可给予50-150万元的创新启动资金。

  2、引进的人才项目企业注册后,因新添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需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可对其100万元以下贷款提供政府贴息。对具有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由创业项目注册地所在的县区负责协调担保公司,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担保。

  3、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由注册地所在的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100平方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三年后优先购买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定销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创新领军人才(团队)落户企业后1个月,由落户企业负责提供创新工作场所和住房。

  4、根据项目规模及生产建设情况,优惠提供标准生产厂房,免收首年租金或给予10%的购买优惠;需生产建设用地的,在用地政策上给予倾斜。

  5、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各方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最高可达70%作价入股。

  6、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实施产业化生产时,优先享受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全民创业发展基金、软件和服务业外包发展专项资金、高效外向农业发展资金、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有关专项资金的扶持。

  7、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政府给予一定的风险投资。

  8、到宿迁创业所需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注册所在地安排专人帮办,并负责协调提供公共的物业服务。创业企业需作环境评估的,市、县(区)环保部门一律免收环评费。

  9、宿迁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其他优惠政策如安家费、生活津贴、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同时享受。

  10、符合《江苏省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号)的人员,按省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另可享受最高150万元的资助资金。

  四、申报办法及注意事项

  1、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接受公开报名。报名人员可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宿迁市人事局提交报名材料并通过电话确认报名(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标明“宿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字样)。

  2、申报材料

  (1)《宿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报名表》和《宿迁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创业创新计划书》一式三份。请登陆宿迁人事编制网(http//rsj.suqian.gov.cn),进入“宿迁市百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集聚计划专题”下载。

  (2)申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学位)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3)主要辅助材料:

  ①技术成果为发明专利,需提交相应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以及被授予专利权后各年所缴纳的年费发票(复印件1份);

  ②技术成果为计算机软件,需提交有版权行政机构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软件所属领域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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