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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9年公开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9-12-23  点击量:55005次  分享至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09年公开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满足学院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经学院研究,拟公开招录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特制定本方案:

      一、学院简介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政法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首批成立的高职院校之一。2009年学院被司法部选定为全国政法院校招录体制改革试点院校。学院主要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人民警察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也为社会培养经济管理、计算机应用等其他高等职业人才。学院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83号,在校生3000余人。 学院拥有良好的现代化教学设施和较强的师资力量。现设有法律系、司法行政管理系、信息技术应用系、经济管理系4个系,开设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罪犯心理矫治、计算机技术、会计等10个专业,面向全国14个省(区)招生。       二、 学院2010年公开招录事业编制人员计划  
岗位 专业 人数 学历 要求
法律系专职 教师 行政法学 1 普通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 本科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统招法学专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外语国家四级,计算机一级以上。
刑法学 1
民商法 1
司法行政管理系专职教师 监狱学 2   普通全日制 统招本科 外语国家四级, 计算机一级以上。
刑事侦查学   1 普通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 本科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统招刑事侦查学专业。 外语国家四级,计算机一级以上。
犯罪与犯罪心理学   1 本科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统招心理学专业。心理咨询师二级以上。外语国家四级,计算机一级以上。
司法行政管理系辅导员 监狱学 1 普通全日制统招本科生 外语国家四级,计算机一级以上。
  政治理论课教研部专职教师      哲学 1 普通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本科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统招思想政治教育或哲学专业。 外语国家四级,计算机一级以上。博士优先。
思想政治教育 1
医生 临床医学 1 普通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 本科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统招临床医学专业。 外语国家四级,计算机一级以上。有临床工作经验者优先。
        三、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身体健康,体貌端正,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四、工作待遇       聘用人员正式落编后将享受由国家、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应待遇。       五、工作程序       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制订如下工作程序:       (一)报名       应聘人员自12月21日-12月28,到学院政治部(1号楼408室)递交应聘材料,办理报名手续。提交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外语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个人简历、学习成绩证明、身份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联系电话:0451-88079138,13359998249,13804565158电子信箱:112419233@qq.com 传真:88079146  邮编:150060       (二)资格审查       学院政治部收到自荐材料后,将对符合专业需要拟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应聘者本人。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       (三)考核方式       学院成立由人事部门、教学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笔试、试讲、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师岗位的考核通过笔试和试讲的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内容为政治理论基础知识,占考核总成绩的20%,专业课试讲成绩占考核总成绩的80%。医生岗位的考核通过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政治理论基础知识,占考核总成绩的20%,面试内容主要为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考核专家组面试打分的方式确定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占考核总成绩的80%。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报院党委审批。       (四)体检       通过考核拟录用的应聘人员,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五)公示、录用       通过考核拟录用的应聘人员名单在校园网和省人事编制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人员到学院政治部签订录用协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       (六)试用期       对新录用人员采取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予以聘用,不合格者取消聘用,退回原单位或自谋职业。       七、本方案由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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