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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将于2017年实施

发布时间:2017-01-03  点击量:1957次  分享至

从13日在太原市人大召开的学习宣传贯彻《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动员会上了解到,该市第一部有关中小学和幼儿园规划建设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太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均适用此《条例》。

据了解,《条例》从立法的角度对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配建和移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标志着太原市学校规划建设迈入法治化轨道。

《条例》规定,经批准的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将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将纳入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统筹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布局专项规划。

《条例》规定,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为五百至八百米;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米至一千五百米;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条例》规定,人口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初中,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举办幼儿园,小村可以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条例》规定,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其它建筑设施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条例》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条例》的实施,将有效缓解太原市学校布局不够合理、规划建设不够到位、配建学校不够及时等热点难题,对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太原市教育局局长梁宏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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