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办学虚假招生 最高可罚十万
发布时间:2010-08-05 点击量:863次 分享至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除退还钱财外,最高可处8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昨日,云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公布了《云南省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详细规定11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11种违规行为涉及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民办学校及学生个人。其中,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是主要内容,共有5种行为列入处罚之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就开始招收学生,除了被教育行政部门勒令停止招生外,还将根据招生人数的多少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罚款额度为5万至10万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根据骗取钱财的数额确立罚款金额,最高可罚8万至10万元。
另外,考生在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虚报或伪造有关材料、在考试中夹带、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等违规行为的,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将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最高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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