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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规定中小学校长同一学校任职不超过10年

发布时间:2015-08-14  点击量:2086次  分享至

武汉市公办初中、小学的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每届3年至5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记者12日从武汉市教育局获悉,从即日起,不仅校长、副校长需要交流轮岗,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也要交流轮岗。


  武汉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同一学校每次交流的校长、副校长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班子成员总数的30%。校长、老师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据了解,教师交流的形式多样,既有学区内交流、集团化办学、名校办分校、学校“共同体”等方式为平台,实现老师互派,也可以采用“跨校竞聘”交流,统一组织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岗位竞聘,择优交流轮岗。


  业内人士表示,武汉市对公办中小学校长交流提出要求,有利于缩小同类学校之间的差距,遏制“择校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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