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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唐县:学生校内非正常死亡 校长等将撤职

发布时间:2014-10-14  点击量:1517次  分享至

        高唐县教育局日前对外公布的高唐县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对学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并明确了相关事故责任追究标准。根据该办法,学校内发生一人及以上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将给予校长、分管副校级干部、相关责任人和岗位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

 

  根据高唐县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其中,检查时发现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下达整改意见,但未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的,对校长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学校处理不当造成学生伤害,造成影响较大的,给予校长、分管副校级干部警告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和岗位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包括组织校外各种活动、考试等),由于学校管理不当造成学生伤害或侵害的,给予校长、分管副校级干部警告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和岗位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学校食堂发生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虽无学生死亡,但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校长记过处分,给予分管副校级干部记大过处分,给予相关责任人和岗位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

 

  因管理不善,一段时期内连续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且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校长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副校级干部、相关责任人和岗位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学校内发生一人及以上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给予校长、分管副校级干部、相关责任人和岗位直接责任人撤职处分。

 

  分包学校的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分包学校的安全监管责任,并根据“一岗双责”要求,承担分管业务内的学校安全监管责任。分包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对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比校长降一个等次追究责任。分包责任区主要负责人承担分包责任区学校的安全监管责任,并根据“一岗双责”要求,承担分管科室业务内的学校安全监管责任。分包责任区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对责任区主要负责人比科室负责人降一个等次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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