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审批 谁负责 谁管理
发布时间:2010-05-21 点击量:3025次 分享至
近日,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起航拯救训练营”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训练营教官黄业建、郭智才等4人10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自治区从2009年末开始加大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的监管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近年来,未再发生类似恶性案件。主要措施有:
——严格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各相关部门在审批民办教育机构时,要严格执行设置标准,依法履行各自职能,严格审查举办者的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
——加强招生广告(简章)管理,规范广告发布。面向社会招生的民办教育机构,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印刷品等形式刊登、播放、张贴、散发招生广告(简章)的,必须到相应的办学审批部门办理招生广告审核与备案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以各种形式发布的涉及学生培训活动广告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保证招生广告的真实、准确。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办学机构,要依法查处。对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发布广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机构,要依法停止或取消其广告经营、发布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在国务院出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之前,不予核发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对小部分经相关部门审批并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性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对出现超出经营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各类办学机构必须抓紧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招生管理、学籍管理、教师聘任、教学管理、考试管理、财务管理、生活管理等制度,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高教学和教研水平。
——公办中小学校不能举办或与民办教育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训练营等有偿培训,不能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收费培训班。严禁公办中小学校出租房屋、场地及设备举办各类涉及学生的培训活动。严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向不具有办学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出租房屋、场地及设备举办各类涉及学生的培训活动。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抓好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工作。
——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利用、出租本校场地或租用其他场地举办涉及青少年学生的各类培训活动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中小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等有关规定。公办中小学校一律不能出租场地举办各类涉及学生的培训活动,更不能出租场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假期学生补课和培训班。出租场地举办各类涉及学生培训活动的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校出租场地举办各类涉及学生培训活动的具体审批程序。其中各高等学校要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中等职业学校则要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深入出租场地对举办各类涉及学生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活动,要及时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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