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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新规:中小学教师须定期进行交流

发布时间:2013-08-12  点击量:821次  分享至

为促进我省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我省全面推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的县域内交流制度——在我省公办小学和初中,校长在同一学校连续任职达到10年、教师在同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12年,将被纳入交流对象范围,调入县域内另一所学校工作,并原则上随迁人事关系。

根据交流制度,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教师,交流后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选择回原学校任教。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要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的经历,其中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一般不得低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我省将对参与交流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评选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时,被评选人须具有2所及以上学校的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得低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由于民办学校的用人机制与公办学校不同,所以民办学校教师不纳入交流范围。

嘉善县是我省承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的国家教改试点县。“教师流动让更多的农村教师有了更好的学习拜师的机会和专业发展的空间,充分发挥了‘鲶鱼效应’。”嘉善县教育局局长包庆余说。

据悉,我省的教师交流制度将从津贴、职称评定、培训培养、评先评优等方面设计引导鼓励政策,让参与交流的教师经济上受到优待、精神上受到鼓励、地位上得到彰显、事业上有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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