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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力争三年内全部教师同工同酬

发布时间:2013-03-18  点击量:1165次  分享至

  上周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学聘用合同制教师管理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2013年起,各镇街要有计划提高聘用合同制教师的工资待遇,在2016年12月底前应当实现聘用合同制教师与在编在职同等岗位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基本相当。市直属学校在明年底前实现这一目标。

  意见旨在加强中小学聘任合同制教师管理,进一步调动聘用合同制教师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意见涉及的对象范围包括2008年9月1日前在东莞公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代课并经市教育局登记在册,2009年通过全市统一组织的选招聘用合同制教师考试考核,现仍在公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的聘用合同制教师。

  意见提出,继续逐步提高聘用合同制教师工资待遇,直至与在编在职同等岗位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基本相当。 2013年起,各镇街要有计划提高聘用合同制教师的工资待遇,在2016年12月底前应当实现聘用合同制教师与在编在职同等岗位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基本相当。市直属学校在2014年12月底前应当实现聘用合同制教师与在编在职同等岗位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基本相当。

  根据意见,聘用合同制教师工资待遇标准根据劳动工资管理的相关条例制定,由基础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以奖励性绩效工资为主。其中,基础工资标准由学校与聘用合同制教师协商确定。聘用合同制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具体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各学校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自行研究制定。

  东莞将鼓励聘用合同制教师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支持聘用合同制教师参加各类教研活动。适度放宽聘用合同制教师参加公办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的准入条件。

  意见还提出,要规范聘用行为。各中小学校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等情况确需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必须严格执行“先报批、后聘用”的原则,坚决杜绝“先聘用、后上报”或聘用不上报的错误做法。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在同一所学校的聘用期不得超过一年,聘用期满不得续聘。一旦发现违规聘请临时专任教师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校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记者/段思午 通讯员/符信)

  “合同教师”等足8年等来同工同酬

  纵深

  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东莞中小学聘用合同制教师管理的工作意见》,引发了热议。

  “合同教师”是一个历史问题,始终牵动着东莞教育的“神经”。早在2008年9月,广东省出台文件《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要求两年内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次年,东莞制定了《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通过考试、讲课、体检等方式,清退了一批编制外的教师,将2140名代课教师转为聘用合同制教师。

  之后,东莞市教育局曾下发一份《关于加强东莞市中小学聘用合同制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市直属学校的聘用合同制教师年总收入不低于5万元,各镇(街)可参照市直属学校合同制教师年总收入的标准执行”。

  经过4年的等待,在这些教师看来,那场考试的最大意义就是签了一纸合同,称谓从“代课教师”变为了“合同教师”,而薪酬、待遇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更别提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了。

  一名虎门的“合同教师”说,他在虎门一所公办学校从教15年,并通过了市教育局组织的考试,成为一名“合同教师”。然而,3年时间过去了,他的待遇没有调整,每月还是拿着2100多元的薪酬。

  他说,他在学校从教15年,也得到过不同程度的成绩和肯定。不过,在同样的工作压力的情况下,合同教师与在编教师的薪酬确实有一些差距,心里始终不是滋味。原来说好的“同工同酬”在哪呢?

  今年年初,“合同教师”再次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东莞政协委员林珺递交了名为《关于提高合同制教师工资待遇并放宽其入编条件限制的建议》的提案。

  林珺说,4年过去了,东莞的部分合同制教师通过招聘考试已经转为公办教师,但也有相当部分的合同制教师由于某一条件的受限,无法转为公办教师,还拿着与公办教师相差甚远的薪酬。

  林珺说:“这样的薪酬,无论出于公平公正原则,还是对于目前市场的物价、生活的需求来说,是不够的。”

  对此,有网友尖锐地指出,东莞市的合同教师都是经过笔试、面试严格考核筛选出来的。他们有一定的能力,能承担正常的教学任务,也不乏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可以起到骨干作用。奇怪的是,他们就等不到一个“转正”的机会?

  对此问题,市教育局长杨靖波曾回应说,2009年,东莞拿出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然而,“合同教师”逐步理顺入编,是根据人才需求来理顺,不是说解决入编问题。不过,希望提高“合同教师”的待遇。

  经过4年时间的调整,东莞今年推动解决“合同教师”的问题:今年1月,在招聘406名公办教师时,就专门对“合同教师”放低了门槛,“第一学历可放宽到中等师范学校或以上”;两个月后,东莞又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应当实现聘用合同制教师与在编在职同等岗位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基本相当。

  可以说,“合同教师”等了4年,等来了“同工同酬”的政策。然而,对于一些老师来说,或许还要等到2016年12月,才能等到“与在编在职同等岗位公办教师基本相当的工资待遇”。

  正如一名网友感叹说,“合同教师”的事情很简单,可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等待很漫长。另一名网友则说,正常的制度催生正常的人格。在不公平制度下生存的老师就会根据好恶判别学生,受害的将会是整个教育事业。善待教师就是善待我们的未来。(记者/吴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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