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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教育被纳入义务教育范围

发布时间:2013-02-22  点击量:920次  分享至

   立足新疆实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立法决策与新疆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立法理念,不断提升立法质量,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法制保障,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主旋律。5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82件,法规性决议决定5件,批准乌鲁木齐市和各自治州、自治县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31件,为促进和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
  多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重视发挥立法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先后制定出台了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整主体关系,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性法规14件。2011年出台的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条例对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年出台的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对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平等、公平的交易地位和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立法工作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等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5年来,制定出台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等社会领域法规项目18件。
  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增添了教育均衡发展、经费纳入财政保障、特殊群体教育权受保障等方面内容,破解了现阶段义务教育发展难题,让所有适龄儿童、青少年都能上得起学、上得好学。
  针对自治区就业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1年及时制定了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确保了就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形成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此外,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条例、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规,有力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劳动者、困难人群的合法权益。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坚持突出地方特色,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摆在立法工作的突出位置。根据自治区多民族聚居、多层次自治、各民族各地区发展存在差异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了许多符合新疆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为保证义务教育的有效实施,提高自治区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2008年在修订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时,规定将“双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围,并首次推行学前“双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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