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教师身份要公示
发布时间:2012-12-26 点击量:1865次 分享至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有关学生特长培养、技能训练、潜能开发等方面的培训学校,从严控制中小学文化课程培训学校的开设。”今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长沙市教育局了解到,《长沙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已出台,规定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普通中小学合作办学,并发出公开信提醒学生家长慎重选择培训学校。
【办学】 不得租公办中小学校舍
办法明确,民办培训学校场地校舍不得租用现有公办中小学校舍办学,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后才能招生。民办培训学校设立必须遵循“一证一校、一校一址”的原则,原则上不得在市域内设立加盟学校,特殊情况确需设立的,应报经主办学校和加盟学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同意。
【教师】 专兼职教师身份要公示
民办培训学校从事文化课程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从事艺术特长、人文素质等培训的专兼职教师应具备相关部门确认的从业资质。聘任外籍教师的,应遵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鼓励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民办培训学校应实行专兼职教师身份公示制度,在学校醒目位置、长沙民办教育官方网站相应页面公示专兼职教师的相片、姓名、学历层次、毕业学校、专业类别、任教科目、专业技术职称、教师资格证号和社保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招生】 不得与中小学合作办学
民办培训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与普通中小学合作办学,不得随意借用“名校”、“名师”(含“一线教师”、“ 命题教师”)等概念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利用全日制中小学在职教师组织生源、发放招生回扣,不得组织公办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成建制补课,应当允许学生退学。
记者 贺卫玲 通讯员 张璞 邹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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