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级教师每2年可享不少于1个月学术假期
发布时间:2012-12-12 点击量:903次 分享至
日前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山东省出台新的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特级教师评选方法,并规定其每两年可享受不少于一个月的学术假期等待遇。新办法自明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学术假期内,其中青岛市将有百余名在职省特级教师享受待遇。
办法规定,省特级教师每3年评选一次,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省特级教师必须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等。办法还规定,省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外,省教育厅还要求建立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和定期考察制度以及特级教师助手制度,规定要为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践,帮助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据悉,山东省还将实施特级教师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经考核不称职的,令其限期改进,一年后重新进行考核,仍不称职的,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此外,办法规定,特级教师申报评选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有其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经两次考核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特级教师职责的都将撤销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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