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义务教育条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平等教育
发布时间:2012-01-29 点击量:1346次 分享至
《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亮点解读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平等教育
本报记者 张武明
事关全省13750所学校、635万学生的《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享受平等待遇。
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入学
《条例》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住宿费、借读费及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升学、编班、学籍管理、奖励、考核评价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平等对待、平等教育。
教师不得有偿补习
针对目前一定程度存在的有偿家教现象,《条例》指出,鼓励教师对学生无偿进行个别指导。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确保教师工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津贴、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学科竞赛成绩不得作为入学依据
针对少数学校在入学阶段保留选拔考试的现象,《条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考试,不得将各种学科竞赛成绩和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编班的依据。
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应合理确定和调整每所公办学校接受学生的区域范围和人数,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将新生名单等信息在新生入学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
为留守儿童建档并给予重点关爱
农村留守儿童是义务教育阶段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条例》要求,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
学校应当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教育联系制度,完善学习、生活与心理关怀、疏导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用工禁止招收适龄入学儿童
《条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胁迫、诱骗、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乞讨或者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
此外,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庆典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确需组织学生参加重大公益性活动的,学校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边远地区适当保留教学点
《条例》指出,边远地区、库区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
在学校网点布局工作中,对因生源不足、教学质量低等原因需要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相对集中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学校不得开除“问题学生”
《条例》规定,学生违反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依法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此外,要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由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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