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乡镇中心园评估标准 公办教师占五成
发布时间:2011-08-15 点击量:1159次 分享至
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出台了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认定评估标准(试行),标准从办园条件、行政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工作、卫生保健等5个方面作了规定。
根据这一标准,山东省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依法筹措。乡镇政府(街道办)没有经费投入的,或安保人员及设施不达标、近三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幼儿伤亡的,以及使用小学教材、小学化倾向严重的中心幼儿园,均不予认定。
该标准规定,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含园长)比例不低于50%,园长的管理按照中心小学校长的管理办法执行,公办幼儿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体系,非公办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8倍,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这一标准还要求保证幼儿每天2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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