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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浙江海宁市教师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21  点击量:17544次  分享至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年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61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的通知》(浙教办师〔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市教师培养需求,2021年海宁市拟定向培养教师5名。现将定向培养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招聘)对象

本次招生(招聘)对象为具有海宁市户籍(以高考报名时户籍为准)、2021年高考选考科目符合专业要求且立志为海宁市教育事业服务的考生。

二、招生(招聘)计划

2021年海宁市教师定向培养委托2所师范高校承担,招生数量5名。

1.小学全科教师(小学教育师范专业)3名,培养高校为湖州师范学院,学制4年;

2.小学全科教师(小学教育师范专业)2名,培养高校为杭州师范大学,学制4年,要求高考成绩须达到我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三、招生(招聘)流程

()填报志愿

报考学生必须在浙江省参加高考,招生录取安排在提前批进行,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在629-30日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进行高考志愿填报,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的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二)录取

1.划取上线考生。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原则,按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再将相应名单抄告至海宁市教育局。

2.面试和体检。海宁市教育局根据相关高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面试合格的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3.公示。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海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haining.gov.cn/col/col1460428/index.html)上公示3天。

4.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由海宁市教育局商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将已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报相关高校。符合条件的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海宁市教育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签订协议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5.缺额补录。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面试和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提供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

6.录取。省教育考试院在已与海宁市教育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考生中按照招生政策进行投档,由相关高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并将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海宁市教育局、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费用补助

经高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的考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每人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上述补助资金的具体支付方式按《定向培养就业协议书》约定执行。

五、就业与待遇

1.本次定向培养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政策。

2.定向师范生入学前需与海宁市教育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

3.定向培养生在校期间不具有事业人员身份,其一切行为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学生毕业时需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按期毕业后,经考核、体检(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程序)、考察等环节,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入编手续,纳入海宁市事业编制教师统一管理,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并由海宁市教育局确定具体任教学校。毕业聘用后在海宁市教育系统所属学校服务不少于6年,服务期内由海宁市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返还学生就读期间所缴学费及相关费用。录取人员如未能达到签订的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所明确的相关要求的,则退出定向培养计划,毕业后自主择业。培养生若毕业后不回海宁市教育系统工作或不服从分配及不满服务年限的,应按协议承担有关违约责任。

4.其它未尽事项,由海宁市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市教育考试中心联系电话:8701063087010626

市教育局组宣人事科联系电话:8722314887229920

 

 中共海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宁市教育局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618

 信息来源http://www.haining.gov.cn/art/2021/6/18/art_1688836_158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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