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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中等专业学校(丽水学院幼儿师范学院)2011年招聘硕士研

发布时间:2011-08-22  点击量:2293次  分享至

浙江省丽水中等专业学校(丽水学院幼儿师范学院)2011年招聘硕士研究生公告
 
 
  根据丽水中等专业学校(丽水学院幼儿师范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2011年丽水中等专业学校(丽水学院幼儿师范学院)决定招聘201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毕业生1名,现将具体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条件:
 
  (一)招聘岗位
 
岗位
人数
专业要求
学历要求
学位要求
美学专业教师
1
美学类专业
研究生
硕士学位
 
  (二)招聘条件
 
  1.品德优良,事业心和责任心强。
 
  2.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教学基本功及一定的教科研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5年8月25日以后出生)。
 
  二、招聘程序和办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报名、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符合报名条件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术成果及毕业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高教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于2011年8月25日~8月27日到丽水中等专业学校(丽水学院幼儿师范学院)校办报名(报名地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环城西路152号,邮编323400;联系电话:0578-8062108;报名方式:电子邮件、信件均可;Email:lzz8064509@163.com)。
 
  (二)资格审查和考试
 
  1.资格审查:根据学科需求对每位应聘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招聘条件者择期电话通知参加面试。
 
  2.面试:成立面试专家组,主要面试相关专业知识及教学能力,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60分。面试前一天,对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报名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三)体检、考察
 
  根据面试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在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考察工作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细则(试行)》执行。体检、考察有放弃或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四)公示、聘用
 
  根据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在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满未发现问题的按有关人事聘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报考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又不说明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丽水中等专业学校(丽水学院幼儿师范学院)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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