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院检察工作需要,拟招聘聘用制检察工作人员。招聘简章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类别及人数
书记员类:12名;司法类:8名。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常住地或户籍在渝中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渝北区,特别优秀的酌情考虑。
(二)年龄:25周岁以下(1984年2月28日以后出生),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28周岁(1981年2月28日以后出生)。
(三)身高:
书记员类:男性,1.72米以上,女性,1.60米以上。
司法类:男性,1.75米以上,女性,1.65米以上。
(四)学历:国民教育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高学历者优先录取。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并符合体检有关要求。
(六)具有体育、艺术特长,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或军队、武警退役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曾被劳动教养的;
4、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5、其他不适合从事检察工作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在有关公共媒体上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08年 3月20日9:30至16:30。
2、报名地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渝中区中兴路230号)。 联系电话:63905079。
3、报名手续:报名者须出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2009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招录聘任制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doc)各1份,另附个人简历1份。本院现场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初审合格的,由工作人员在《报名登记表》签名,并加盖检察院政工部门公章。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需交纳考务费150元。
4、报名人员应本人到现场报名,不接受委托报名。
5、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未录取的,退还报名材料。
6、报名结束后,3月25日,报考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考务费收据到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领取《准考证》。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除提供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逾期不领,作自动放弃处理。
7、具有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证书或在区级(含高等院校)以上文艺比赛(演出)中获个人奖项的,可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报名时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