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评估院2009年工作人员招聘简章
发布时间:2009-10-31 点击量:69139次 分享至
重庆市教育评估院2009年工作人员招聘简章
重庆市教育评估院系重庆市编委批准设立、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额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同时挂重庆市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牌子,已于2009年8月26日正式成立,具有教育评估、标准研制、质量监测、培训咨询等职能,是全国第三、西部第一个教育评估院。为尽快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专业水平,适应我院职能定位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要求,现公布我院2009年工作人员招聘简章。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二、招聘计划
招聘工作人员12名,包括人事管理人员1名、文秘人员1名、财会人员1名、软件系统研发人员1名、统计及心理分析人员1名、研究人员7名。具体见《重庆市教育评估院2009年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计划表》。
三、招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适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五)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有关要求;
(六)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需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报名;
(七)硕士研究生原则上要求30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原则上要求40周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八)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四、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工作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审批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时间
2009年11月1日至30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二)报名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鹅石堡山26号,313室。
(三)报名程序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招聘岗位中的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按报考岗位竞争择优聘用。
2.报考者须持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各类证书等材料原件、个人简历(含家庭情况、本人要求)和近年内代表性论文著作、科研经历、获奖及被SCI、EI、SSCI收录和引用证明,留学人员还需提供留学回国证明,同时提供复印件(A4纸)各1份,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2张。系在职人员还要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2010年毕业生需提供学校证明(写明学历、专业)、学习成绩复印件(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到我院报名。
外地考生可以将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复印件邮寄至我院(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或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至我院邮箱。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
3.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比例须达到1:3,未达到该比例的,除特殊岗位或急需短缺人才外,相应递减拟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
(四)考试组织
1.笔试。我院根据实际组织笔试,采取闭卷方式,主要考核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时事政治、教育教学理论、实用写作等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凡经我院拟聘的应届毕业生还应参加重庆市人社局和市教委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
2.面试。对笔试合格的应聘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以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比例为1:1的面试,合格成绩不得低于75分。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语言表达、举止仪表和综合分析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与政审
1.体检。体检人选按面试成绩排名顺序与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 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应根据我院安排,携带本人身份证按时到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集中体检。本次招聘体检标准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体检要求,体检费用个人自理。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生或学院在得知体检结果后如有疑义,可在一周内提出复检申请,由我院另行指定医院复检一 次,以复检的结果为准。自行到其它医疗单位体检的一律无效。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并结合本行业需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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