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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公开招聘教师简章

发布时间:2009-08-05  点击量:71999次  分享至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公开招聘教师简章  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市团校)是共青团重庆市委直属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普通高职院校,是团中央命名的全国团干部教育培训基地。为推进学院发展,进一步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精神,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一、招聘原则 公开招聘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名额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36名,具体岗位详见附件1。 三、招聘对象 凡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均可报名应聘。 党纪处分限制期内、尚未解除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不属招聘范围。 四、招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办事公道,求真务实。 2.应具有全日制研究生以上学历,并获硕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和应聘体育教师岗位特别优秀者学历可适当放宽。 3.截止2009年12月31日,须取得相应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4.年龄为35周岁及其以下(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特别优秀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6.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 五、招聘方式 每位应聘者只能填报一个岗位,通过专业技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考核、组织报批等程序,择优聘用。 六、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09年8月13日(周三)—8月17(周一)。 (二)报名方式。凡符合应聘条件者,下载并如实填写《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后,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名。联系人:黄娟、刘静意。联系电话:023-68315810,电子邮箱:cqygz09@126.com (三)资格初审。学院人事部门按照招聘条件对报名者提供的《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表》进行初审。 (四)资格复审、缴费及准考证发放。资格初审合格者,在学院网站(网址:http://www.cqqzy.cn)上予以公布,再由本人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到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通过者,需提供上述证件复印件1份、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在职人员需提供由所在单位签章的《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报名表》。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他人进行资格复审,但须同时出示委托人的相关证件。 资格复审合格者,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并领取《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准考证》。 七、考试 考试报名人数与招考岗位比例应达到3:1,如达不到比例的,则由学院根据报名情况适当调整比例(不低于2:1)组织考试。 (一)专业技能测试(满分100分)。 (二)面试(满分100分)。按面试人数与招聘专业岗位人数3:1的比例,按试讲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如果试讲成绩不到60分的,不能进入面试。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应聘该岗位人员的试讲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面试为结构化面试,占考试总成绩的30%。面试成绩当场向应聘人员公布。 八、体检 面试当天公布进入体检人员名单。体检人选按应聘人员考试成绩,根据拟聘岗位数量,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若同岗位最后一个职数的竞聘人选出现考试成绩并列,则增加面试题目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以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岗位实际需求组织实施。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九、政审考核 体检合格者,按有关规定由学院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和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政审考核。体检和政审考核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出现空缺时,按本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十、公示 拟招聘人员由学院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十一、聘用审批 经考试、体检、考核、公示合格者,由学院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进行管理,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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