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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弥勒县2008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发布时间:2008-08-27  点击量:66157次  分享至

为提高我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精神,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经弥勒县人事局研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和红河州人事局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范围: 具备国家承认的学历,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详见《弥勒县2008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3、年满十八周岁。 4、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5、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2)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的; 3)正在接受审查的; 4)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5)现役军人; 6)其他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报名事宜: 1、报名时间:2008年9月17日至19日。 2、报名地点:弥勒县人才市场(冉翁西路军干所大院内)。联系电话:08736129786、08736128677。 3、每个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4、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生可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原件、近期免冠五分相片2张及所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有工作单位的需持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名。 5、若本人现用名与证件的名字不符者,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并在报名时向工作人员说明。 四、报名资格审查: 1、报名资格审查由弥勒县人事局负责。 2、每个招聘岗位的报名人数必须达到该岗位招聘名额的1:3方可开考,否则,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3、考生必须对所携带证件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从报名起至录用后的任何时间,录用主管部门均可取消其报名或录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五、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笔试再面试,总成绩为100分,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一)笔试事宜: 1、笔试方式采用闭卷形式进行,笔试内容为共公基础知识(弥勒县人才市场有笔试指定教材代售)。 2、领取笔试准考证时间:2008年10月17日。 3、笔试时间:2008年10月18日上午9:00—11:00。 (二)面试事宜 1、按笔试成绩和各岗位招聘名额的1:2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2、面试时间及地点待定。 3、进入面试的人员,在面试时须提供人事部门发出的面试通知书、毕业证、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证件不齐全者取消面试资格。 4、面试时邀请弥勒县纪委监察、人大和政协的人员参与全过程监督指导。 5、面试成绩现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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