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消防总队接收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发布时间:2008-12-25 点击量:73708次 分享至
新疆公安消防总队接收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简章
一、部队简介
新疆消防总队下辖15个州、市、地消防支队、1个教导大队,担负着全疆160万平方公里约六分之一国土的消防保卫任务,是一支集灭火、防火监督、抢险救援、处置特种灾害事故为一体的公安现役部队,接受公安部消防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的领导。
近年来,部队成功参与处置和扑救了“9.8”乌鲁木齐市西山大爆炸、“2.24巴楚迦师地震救灾”、“4.20”奎屯油罐列车倾覆抢险救援、“5.13”乌鲁木齐市红雁池发电厂油罐爆炸火灾、“1.02”乌鲁木齐市德汇国际广场火灾等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谱写了一曲曲可歌可泣、催人奋进的英雄赞歌。
近年来,新疆消防总队牢固树立“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奋斗目标,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不断加强,灭火抢险救援战斗力不断提高。全区消防部队先后有4个集体被授予荣誉称号,12个集体荣立二等功,27个集体荣立三等功,47个集体受省部级表彰;5人被追授为革命烈士,4人被追授荣誉称号,3人荣立一等功,59人次荣立二等功,51人次受省部级表彰。新疆消防部队在祖国六分之一的国土上有效遏制了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新疆经济发展、社会政治稳定做出了应有贡献。
二、接收计划
三、接收条件和要求
1、学历:必须为国家“211”工程院校和省(部)属重点高校经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2009年6月毕业),并获得相应的学位。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接收范围:
(一)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二)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高校毕业生;
(三)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四)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五)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六)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4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七)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未获得学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八)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2、政治条件: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祖国,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3、身体素质: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其中,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到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kg)== 身长(cm)—110。双眼裸视力,拟补充到指挥岗位的毕业生不低于4.6,拟补充到技术岗位的不低于4.3。
4、年龄条件:大专生的年龄不超过22周岁,本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4周岁,硕士研究生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8月31日。
5、招收岗位:基层一线指挥管理人员。
6、服役年限:本人自愿,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勤奋工作,在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申请退出现役。
7、工作地点:采取定向接收、定向分配的原则,面向除乌昌以外的13个地、州、市消防部队分配。
8、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优先接收。
四、享受待遇标准
1、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接收报到后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1年。
2、见习期满合格的大专生,任命为正排职警官,少尉警衔;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任命正连职警官,上尉警衔。
3、在住房、医疗、福利等方面均享受现役军人待遇,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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