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教育厅确定的全省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学校。1992年12月省人 民政府批准建校,定名为“东方大学”。1995年4月国家教委批准具有专科学历教育资格,更名为“黑龙江东方学院”。2003年4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升格 为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成为黑龙江省25所普通本科高校之一。2006年12月,省学位委员会派专家组审查考核,2007年2月正式批准黑龙江东方学院为学 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院坐落在哈尔滨市高校集中区学府路上,校园占地面积39.6万平方米,现有建筑面积19.1万余平方米,设有计算机科学与电气工程、食品与环境工程、建 筑工程、机电工程、经济贸易、管理、人文社会科学、外国语和艺术设计等9个学部,开设涉及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和管理学等6个学科门类的26个 本科专业及18个专科专业,现有在校生万人以上。
一、我院2009年计划招聘34人,详见附表一。
二、招聘基本条件
热爱民办高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教师应该具备的优良素养,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有较好的团结合作精神,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本科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
三、招聘程序
1.收取应聘材料:应聘人员要提供本人的简历,大学入学的分数,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习成绩单,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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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11月20日至2009年3月10日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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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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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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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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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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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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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主楼3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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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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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1-8665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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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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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fx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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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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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jdfxyrs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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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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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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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格初审:人事处按受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招聘岗位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1。
3.由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会同相关学部(教研部)审查受聘人员应聘材料,确定参加考核的人员名单。
4.学院成立考核小组,组织进行考核。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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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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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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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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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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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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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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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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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试2.试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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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学部(教研部)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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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面试时提供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习成绩单、毕业证、学位证和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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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主楼306室)
0451-86655173
王磊
董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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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技术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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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试2.上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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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聘用单位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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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成绩等综合情况提出录取意见上报人事处,经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后,提交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拟聘人员名单。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七天。
四、待遇
1.见习期一年,见习期起薪标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加学院内部津贴,并为应聘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服务期五年(包括见习期),见习期考核合格后,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博士毕业生聘用到教师岗位任教的,享受学院提供的一次性安家费等生活补贴5万元,科研启动费1.5—3万元。
4.硕士毕业生聘用到教师岗位任教的,享受学院提供的一次性安家费等生活补贴1—3万元。
附件下载:
计划.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