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埔区分局属下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
发布时间:2009-04-01 点击量:51803次 分享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埔区分局属下事业单位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区房屋安全鉴定所、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因事业发展需要,公开招聘管理人员10名。现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招聘职位表见附件1(本科专业类别以国家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标准)。
二、报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
(二)具备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各职位具体要求,详见职位表相关内容)。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五)非广州市常住户籍(含增城市、从化市)的人员,须符合广州市人才引进有关规定。
三、工作待遇
被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关系在黄埔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代理一年。代理期间,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按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人事代理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黄埔区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考核不合格的,解除与招考单位的聘用关系,其人事关系转黄埔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挂靠,由本人自谋职业。
四、招聘程序
招聘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在黄埔信息网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二)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09年3月30日起至4月3日,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2、报名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丰乐中路94号建设大厦3楼。联系电话:020-82399631,联系人:李小姐。
3、报名提交材料
应聘者报名时需提交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提供暂缓就业协议书)、获奖证书等有关证件原件(原件核后退回),大一寸、小一寸彩照各2张(非红底)、生活照2张。如有学历、学位鉴定件的,可在报名时提供。应聘者如已婚,须同时提交结婚证、计生证明。配偶属外地户籍(含增城市、从化市)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户口等材料。
应聘者备齐以上材料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广州市国土房管局黄埔区分局属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管理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报名材料不齐不予受理报名。
4、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5、交费及领取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报名点办理交费(代收)手续,收费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接到通知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
各职位招聘名额与报名人数比例应不低于1:3,低于此比例的职位不开考(招考2名以上的职位根据报名人数相应调整招聘名额)。参加笔试人数低于1:3的,由招聘单位决定招聘名额。
考试分笔试、专业考试、面试。专业考试、面试各占总成绩的60%、40%,笔试成绩作为初选,不列入考生总成绩。
1、笔试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根据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招聘职位1:3的比例,取前3-10名参加专业考试。参加笔试人数少于1:3的,全部参加专业考试,每一职位参加笔试人数每增加5名,其专业考试人数应增加1名,如此类推,同一职位专业考试人数不超过10名。同一职位末位如出现同分,则同分者一并参加该职位的专业考试。
笔试范围:包括政治、时事、管理知识、法律、写作和案例分析等,笔试时间约2小时。
2、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形式为笔试。根据专业考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照职位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末位出现同分的,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确定。专业考试成绩以书面形式7天内通知考试本人。
3、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采用结构化面试进行,面试成绩当场以书面告知考生本人。
面试完成时,即按照专业考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高低顺序,按照招聘职位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员,并当场通知报考人员。如同职位末位总成绩出现同分,按照专业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考察人员名单;如同职位末位专业考试成绩也同分,则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进入考察人员名单。
4、考试时间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察
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具体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良、中、差,考核结果为“中”以上的,具有参加体检资格。
(五)体检
在应聘人员中依总成绩高低和考察结果,按招聘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统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不合格的,可按考试成绩高低顺序依次替补人选(最多只能递补至后两名)。
(六)公示
招聘结果在黄埔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
(七)办理接收录用手续。
五、未尽事宜按我区有关规定执行,本公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埔区分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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