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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年雇员招考公告

发布时间:2009-08-19  点击量:49670次  分享至

根据《中山市2009年招考雇员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院决定组织考试雇用7名普通雇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对象: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以上人员。在国有单位就业的在职人员参加报考,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二)报考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工作安排; 2.本科学历; 3.年龄28周岁以下; 4.中山户籍; 5.具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不得报名。 二、报名办法 (一)报名地点: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政工科705室。 (二)报名时间:2009年8月24日至25日共2天。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报名要求: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照片2张(同版),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报名。每位考生仅限报考一个单位的一个职位。 三、考试 本次招考实行竞争性选拔考试。 (一)笔试。科目为时事政治、邓小平理论、科学社会主义、 法律、公文写作等综合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应试者具备公共基础知识能力。不指定考试用书。 笔试时间:2009年9月12日(周六)上午09∶00—11∶00 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合格分数线视实际考试成绩划定。 面试对象人数按招聘岗位拟雇用人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笔试合格考生人数少于1:5比例的,按笔试合格人数确定面试对象)。 (二)面试。面试包括结构化面试和电脑技能测试,面试的内容、标准由我院确定。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7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视实际考试成绩划定。对考试合格的考生,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雇用岗位拟雇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核人选(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依次替补人选)。 四、体检和考核 体检和考核由我院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按《中山市机关雇员雇用体检标准》执行,费用132元个人自理。 五、公示、雇用 体检、考察合格的拟雇用人员名单,由我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批雇用。 附件: 1.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09年招聘雇员职位表 2.中山市招考机关雇员报名登记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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