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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江苏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发布时间:2009-01-24  点击量:40900次  分享至

2009年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公       告

 

     经研究决定,2009年上半年苏州市部分市属事业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47名。招聘的具体岗位、人数、条件和招聘程序及方法等有关事项,详见苏州市人事局公布的《2009年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即日起可登陆苏州市人事局网站(http://www.rsj.suzhou.gov.cn)或中国苏州人才市场网站(http://www.szrc.cn)查阅《简章》。

    现场报名时间:2009年2月5日(星期四)8:30-15:30。现场报名地点:苏州市人才市场(干将西路288号)。咨询电话:0512-68615319。

                     苏 州 市 人 事 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2009年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补充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2]117号)有关规定,苏州市部分事业单位于2009年2月5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247名,其中苏州市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招聘28名,参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招聘49名,实行管办分离、管理与作业分开、法人代表任期责任制改革的事业单位招聘167名,其它事业单位招聘3名。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为苏州市区生源,其中本科毕业生须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硕士学历和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须为苏州大市生源,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

(三)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往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为苏州市区户籍,其中本科生须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硕士学历和学位的往届毕业研究生须为苏州大市户籍,取得博士学历和学位的往届毕业研究生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

(四)学历条件为本科及以下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为中级及以下的应聘人员,年龄须在30周岁及以下(1978年2月5日后出生),且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须在苏州市市区。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在职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及以下(1973年2月5日后出生),且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均须在苏州大市。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不受户籍地的限制,年龄须在40周岁及以下(1968年2月5日后出生)。

(五)持国(境)外学位证书应聘的归国留学人员,须具有苏州市市区户籍且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1978年2月5日后出生)。取得硕士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须为苏州大市户籍,年龄须在35周岁及以下(1973年2月5日后出生)。取得博士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不受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的限制,年龄须在40周岁及以下(1968年2月5日后出生)。

(六)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生和持各类成人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的资格条件报考。2008年9月1日后毕业至今尚未就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按2009年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条件报考,其他归国留学人员按在职人员资格条件报考。

(七)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报名者(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等),不受户籍或生源地的限制。对通过2006年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关选拔程序到苏州市所辖各市(县)、区基层村或社区工作至今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不受户籍的限制,应聘A类岗位的笔试成绩加5分(以100分为上限)。

(八)本次招聘对个别特殊专业的招聘岗位学历条件放宽至中专。对获得市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应聘的人员和驻苏部队随军家属,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

(九)附表中对招聘岗位基本条件和其他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中有工作经历要求的,是指截止2009年2月5日前,在各类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累计工作经历。如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要求的,即起算时间为2007年2月5日前,以此类推。自谋职业、个体经营时间,也可视作为工作经历。在全日制院校就读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三、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见附表)      

四、报名方式和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09年2月5日(星期四)8:30--15:30

2、报名地点:苏州市人才市场(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

(二)报名程序

1、应聘人员选择岗位。报名者根据本《简章》公布的招聘岗位及条件选定应聘岗位后,向招聘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聘单位)出示应聘材料的原件(交复印件)。

2、招聘单位资格初审。经招聘单位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名者领取《2009年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场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2份,将《登记表》中"报名者填写内容"填写完整并加贴照片后交招聘单位签字(盖章)。

3、人事部门验证登记。经初审合格的报名者持《登记表》(另附个人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1张)和应聘材料原件,分别到指定的"验证登记处"进行验证。验证合格的报名者当场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并将《登记表》1份交登记处,另1份《登记表》返还招聘单位。

(三)报名注意事项

1、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在校期间所学课程的成绩单,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3张。

2、目前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往届毕业生,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籍证明、档案关系托管证明、"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应聘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件),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3张。

3、社会在职人员和持各类成人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应聘的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户籍证明、人事(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社保手册或档案关系托管证明等)、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个人近期同底1寸证件照3张。2006年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公开选聘到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另须出示本人工作单位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个人工作表现鉴定和同意报考的证明。

4、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驻军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夫妻两地分居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结婚证书和在苏州市市区一方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或档案关系托管证明;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父母双方同在苏州市市区的户籍证明和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5、归国留学人员,除出示本人身份证、国(境)外学位证书、户籍证明、工作经历证明或档案关系托管证明和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件)外,另需出示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以先凭苏州市人事局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处出具的《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办理报名手续,待考试、体检、考核后,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办理录取聘用的相关手续。

6、本人不能到现场报名的,可委托家人或亲友代为报名。相关材料和证书(件)须符合本《简章》的规定要求,代报名人另需出示其身份证。

7、因本次招聘将统一组织笔试,因此每个报名者限报一个岗位。

8、报名者与招聘单位领导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不得报名。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报名者凡有弄虚作假或重复报名等违反本《简章》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9、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的通知》(苏价费字[2007]204号、苏财综字[2007]44号)规定,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对所有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考生收取笔试费100元/人,并对通过笔试进入面试的A类考生收取面试费100元/人。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考生,可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或县(市)、区以上农村扶贫机构出具的特困证明等(复印件)减免考试费。

五、笔试

(一)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1、笔试时间为2009年2月14日(星期六),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考生于2009年2月12日-2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到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东大街288号)凭本人身份证和《交费收据》领取《准考证》。考生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并随身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2、笔试的形式和内容。笔试采取闭卷笔试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一张试卷)。笔试主要内容涉及时政常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常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常识、法律常识、行政管理学常识、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等。笔试不指定复习教材。

(二)笔试成绩计算

本次招聘笔试不设定开考比例,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在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A类岗位按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B类岗位按5: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

(三)笔试成绩公示

笔试成绩公示时间:2009年2月19日09:00-2月21日17:00。

笔试成绩公示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szrsks.com)。

六、面试

(一)A类岗位

1、面试通知发放。时间:2009年2月26日-2月27日(星期四、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地点: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东大街288号)。

2、所有进入面试的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现场领取《面试通知》并缴纳面试费100元/人。

3、面试的时间和地点:2009年2月28日(星期六)。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4、面试形式和内容。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倾向、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应变能力、计划协调能力、人际关系与合作能力、岗位匹配能力、责任感和进取心、个性稳定性等。

5、面试成绩的计算。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占招聘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在前。

6、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面试考点张榜公布,网上公示时间:2009年3月2日9:00-3月4日16:00;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网(http://www.szrsks.com)。

(二)B类岗位

面试通知发放。B类岗位面试通知由各单位负责发放,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的内容以考察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为主。面试时间和地点详见《面试通知》。

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计算总成绩。面试成绩占招聘考试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如招聘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高者在前。面试成绩和招聘考试总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天在各面试考点张榜公布,并随后在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体检

进入体检的人选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招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人数及条件中对身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聘实行一次性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八、考核和资格复查

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在招聘单位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核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替补。

九、录取和聘用

各招聘岗位拟录取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聘用材料经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苏州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的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

录取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相关手续的,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人员的聘用手续和用工管理按苏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新进人员聘用手续和用工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办[2004]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纪律与监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68610323、68615308。

十一、本《简章》由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12-68615319

附:2009年苏州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人数及条件。

                                            

                                                 

                                                   二○○九年一月 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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