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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重庆市江津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07-12-14  点击量:44010次  分享至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构,充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名额
招聘名额27名。其中:江津区招商局18名;德感工业园管理委员会2人,珞璜工业园管理委员会2人,双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5人。具体岗位详见附表。
三、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   范 围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大  学生,服务期满且经考核合格者,其参加笔试成绩按规定加5分;在与其他考生笔试成绩或总成绩并列时,优先进入下一环节。考生加分资格,由江津区人事局审查确认。
(二)条 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
4、具体学历和年龄条件详见附表;
5、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它条件;
6、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有关要求;
7、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8、身体健康,符合招聘体检标准。
四、招聘办法
按招聘岗位定向报名、定向考试、定向聘用方式,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的一个岗位报考,按各报考岗位分别竞争,分别聘用,各岗位拟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须达到1:2的比例方可开考,如未达到规定比例,则相应减少招聘人数至规定比例。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 报名时间:2007年12月26日至28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二) 报名地点:江津区人事局人事科(江津区区政府大楼四楼)。咨询电话:47530416(区人事局人事科)。
(三)报名手续:报名者须提供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相关资格证书原件且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在职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本人不能到场的可委托报名,但须出示委托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经初审,资格合格者交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2张,自荐书一份,填写《重庆市人事局考试报名表》,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四)领取《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缴费收据于2008年1月14日至15日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六、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 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总分200分。其中报考职员岗位的为《综合基础知识》100分,《管理基础知识》100分;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为《综合基础知识》100分,《专业知识》100分,专业知识主要测试报考岗位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技能。
笔试时间:初定2008年1月16日,具体时间及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面试。面试人员按各岗位招考人数1:2的比例依据笔试成绩(含加分)由高分至低分确定。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成绩相同,则并列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或经确认自动放弃面试者,取消面试资格,其缺额按该岗位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依次递补。面试以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自我认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专业能力等,考生用普通话回答问题,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以上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
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面试成绩
七、体检和政审考核
(一)体检
在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人员中,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各岗位总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以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岗位实际需求组织实施。
(二)政审
笔试、面试、体检合格者,由江津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政治思想、工作业绩、现实表现组织考核。
若体检、政审考核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则在面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考生中按该岗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体检后递补。
八、审批及聘用
考试、体检、政审考核合格者,由江津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手续,享受事业单位人员待遇。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进行管理。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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