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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贵州省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简章

发布时间:2008-02-21  点击量:41235次  分享至

贵州省公安机关2008年公开招考人民警察简章
贵州省公安机关2008年公开招考
人民警察简章
为保证我省公安机关新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优化人员结构,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经研究决定,2008年,我省公安机关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完成,制定本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一、工作程序

招考工作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考单位及职位

详见《贵州省公安机关2008年公开招考人民警察职位表》(附件一)

三、招考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2008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3.在黔服务满一年以上的西部计划志愿者;

4.定向到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只能在定向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报考。

5.报考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公安机关的除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外,其余的仅限于户籍或生源属本市(州、地)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①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报名时须满18周岁)、25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②公安警察院校公安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历)、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人员、部队服役后返校学习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报考全省50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安机关的(重点县名单见附件五),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197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③报考本人现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正式职工(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和C类职位具备所报职位所需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男性身高在168CM以上,女性身高在158CM以上;C类职位(见职位表),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可放宽到4.6以上(或双侧单眼矫正视力均4.9以上,400度以内),男性身高可放宽到165CM。

除身高和视力条件外,其他身体条件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5、公安类专业职位限以下人员报考:

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警学院和贵州警官职业学院的公安类专业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历);

⑵其他公安警察院校贵州生源的公安类专业毕业生(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历);

⑶公安机关的正式职工(限报学历条件为大专层次的公安类专业职位)。

6、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下人员报考省级公安机关的,必须具备两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7、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05年以来新录用的公务员(含省委组织部选调生);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

四、报名、资格审查及加分政策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08年2月28日至3月2日

上午9:00至下午16:00

2、报名地点:为方便考生报考,设省直和各市(州、地)报名点,市(州、地)报名点负责本区域招考职位的报名工作。各地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详见职位表。

3、报名要求:按照公布的招考条件和要求,报考人员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008届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需持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在职人员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需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省外普通高校全日制2008届毕业生可由他人代为报名,省内高校考生须本人亲自前往报名。考生根据所报职位,按要求填写《贵州省公安机关2008年公开招考人民警察报名表》(附件二,以下简称《报名表》),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由他人代报的,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考生本人填写,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除"公安类专业"职位外,每一个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则对该职位招考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

(二)资格审查

1、初审。报名工作人员根据考生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招考简章》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经初审合格的进行复审。

2、复审。招考单位根据初审意见,严格按照《招考简章》和考生填写的《贵州省公安机关2008年公开招考人民警察报名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考生,由招考单位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加盖招考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予报名。因资格审查不严致使不符合《招考简章》规定条件的考生进入考试环节的,由招考单位承担责任,该考生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

准考证发放时间和地点由各招考工作办公室在报名时通知考生,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报名发票领取。

(三)加分政策

本次招考中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采取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的办法进行适当照顾(加分在按比例折算前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公民的子女;

2、由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选调,现仍在县及县以下机关工作的选调生;

3、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服务一年以上,并在服务单位年终考核合格的在黔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4、报考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民族自治县公安机关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公民的子女需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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