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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广东医学院教师招聘信息

发布时间:2008-01-04  点击量:45655次  分享至

   为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 2008 年拟招聘以下人才: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1.高等院校、科研、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或应届毕业生;
   2.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年龄 50 岁以下);
   3.副高职称(年龄不超过 40 岁);
   4.博士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35 岁);  
   5.硕士毕业生(年龄一般不超过 30 岁)。
二、学校引进人才相关政策  
   1.《广东医学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医政发[2006]15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学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附属医院: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广东医学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医学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的人事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行聘用制,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及人员使用效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我校对新进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工勤岗位及东莞附院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履行本工作职责的资格条件及完成聘期任务的能力。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坚持满负荷工作。
4.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特殊岗位放宽到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5.对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的岗位,要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6.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办法
由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公布招聘岗位及职数。符合条件者报名,由招聘所在工作单位、二级部门、人事处及有关部门联合组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三、聘期与考核                                                                                
1.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要书面告知、及时终止协议。聘期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2.聘用期间,根据劳动合同和学校考核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对所聘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分为试用期满考核、年度考核、聘用期满考核等。
3.聘用期满前二个月,由用人单位提出是否续聘或解聘的初步意见,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对解聘者,学校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人。应聘人员不愿续聘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学校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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