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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幼儿园开办特色教育不得另行收费

发布时间:2017-06-19  点击量:19698次  分享至

省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每人每月470元,一类园每人每月430元,二类园每人每月350元,三类园每人每月310元

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为规范驻石家庄市省管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衔接省管公办幼儿园与石家庄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文件,对省管公办幼儿园收费进行规范和调整。

省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根据办园性质、经费来源等情况实行分类分等级管理。按照同城同价原则,省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与石家庄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保持一致,即省级示范园每人每月470元,一类园每人每月430元,二类园每人每月350元,三类园每人每月310元。

财政性资金定额或定项补助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的省管公办幼儿园实行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政策,根据成本及上级经费补贴情况,可在同等级幼儿园保教费基础上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40%。省管公办幼儿园班容量小于或等于标准化班容量的(小班班容量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混班不超过30人)或条件设施好、办园成本较高的幼儿园(幼儿学习、活动室和休息室有空调设施,保证冷能取暖、热能防暑,春、冬季幼儿洗脸洗手随时有热水等),可在上述同类同等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20%。

按照《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幼儿园教育不得收取书本费(玩具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费用。幼儿园对家庭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等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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