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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义务教育

发布时间:2017-02-23  点击量:8286次  分享至

湖北省教育厅20日对该省民办学校发布“最严招生令”,民办学校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将会被罚以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省教育厅决定取消全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同时对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将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纳入年检。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有效、规范合法。不得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夸大其词,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不得许诺与教育、培训、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内容;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


对发布虚假广告,招生管理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学校,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方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民办学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可以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


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通知》强调,要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要认真核实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及时通报。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督促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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