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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新规出台:匿名举报线索明确高校应受理

发布时间:2016-07-21  点击量:1250次  分享至

据教育部网站昨天消息,《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日前正式颁布,其中明确了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不当署名、买卖或代写论文等6种学术不端情形,若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可能面临撤职、开除、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该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昨天,教育部相关负责人称,近一个时期以来,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的学术风气,造成了极为负面的社会影响。为此,教育部近年来先后出台《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很多高校也制定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严肃查处和曝光了一批不端行为案件。


  此次出台《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是教育部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因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复杂多样,《办法》主要列举了6类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


  《办法》中也对学术不端案件的举报受理机制予以明确。具体来说,高校应确定具体部门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或者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以及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应当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办法》规定,高校可结合其性质和情节轻重,可对责任人给予辞退、解聘,或撤职、开除等处理,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或将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查处不力、隐瞒包庇、处理不公等问题,高校对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组织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学校相关领导的责任。


  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办法》,依据《办法》健全完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处理机制。


  >>解读


  教育与预防是重点


  昨天,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待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态度历来是“零容忍”。《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净化高校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从这个意义上看,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只是手段之一,关键还是要教育与预防。


  因此,《办法》专设一章对“教育与预防”做出规定,要求高校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培训,并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和学术规范监督机制等,以教育引导、制度规范、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近些年相关部门针对学术不端出台了许多规定,如今“升格”为部门规章,最重要的是如何将其落在实处。学术不端行为其源头有许多问题未纠正,未来高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办法就是让学术权力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让学术组织自己去规范学术行为,光是靠行政权力来解决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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