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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招聘专任教师方案

发布时间:2012-12-20  点击量:2310次  分享至

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浙江省水利厅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预算形式为财政适当补助。办学地点位于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本次公开招聘9个教学岗位(专任教师)各1人。有关岗位招聘信息均曾在本年度内公布,但尚未落实适合人选。
(一)招聘条件
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招聘单位明确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条件,以及招聘岗位具体要求(详见《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招聘岗位表》,附件1)。
(二)招聘条件有关说明
1、学历、学位。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应届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可凭就读高校核发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报名应聘,对其学历、学位证书的审查延后至报到时。
2、专业。由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自主认定。
3、工作经历。按劳动(聘用)合同或招聘单位认可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时间按足年足月计算到报名截止时。
4、优先条件。招聘条件中明确优先考虑具备岗位偏好条件人员的,可视报名情况谢绝其他人员应聘,或在面试评价标准中反映相关偏好。
三、招聘程序与办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电子邮件报名。应聘人员应于公告之日起至2012年12月28日期间,发送报名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设为“应聘xx岗位+姓名”)到专用邮箱tjrsczp@163.com,附报名表(样式见附件2)。
2、资格初审。报名结束后,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所需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通过电子邮件向报名人员反馈初审结果。
各岗位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人数应不少于计划招聘人数的3倍,否则取消相应岗位招聘计划。
3、应聘资格的取得。符合组织考试条件的岗位,招聘单位确定考试有关安排,在网上发布考试通知。招聘单位不另行发放准考证,通过资格初审者自动获得应聘资格。
(二)考试
考试分初试(笔试+试讲),复试(面试)两轮进行。初试、复试满分均为100分,并分别按40%和60%计入综合成绩。初试中,笔试、试讲满分均为100分,分别占该轮分值的50%。
1、资格复审及初试。初定于1月中旬在学院内举行,具体安排请自行关注学院网站相关信息。
应聘人员应携带报名表(贴照片)及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含就业推荐表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涉及工作经历条件的,一般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
初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
初试后,根据成绩从高到低,按不超过计划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入围复试人员名单。
2、复试。初试后直接安排复试。
复试方式:采用结构化面试。测评要素按岗位分别确定,一般包括岗位认知、适应能力、专业水平和语言表达、沟通协调、应急应变等综合素质。
复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该成绩的人员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三)体检、考核
考试完毕,根据确定的办法计算总成绩,各岗位总成绩最优者(总成绩相同的,能力测试成绩高者优先)确定为体检、考核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并按有关操作规程执行。
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四)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招聘单位确定为拟聘人员,并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招聘单位按规定办理进人和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管理,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其他
应聘者放弃或被取消入围、聘用资格,或体检、考核中出现不合格者,招聘单位研究决定是否安排人员递补。需要递补的,有关岗位均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
四、纪律与监督
(一)本次公开招聘有关信息指定在下列网站公布,供应聘者查询和社会监督:
1、招聘单位网站(人事处/招贤纳士专栏);
2、主管部门网站(浙江水利网)(人事人才/公开招聘专栏);
3、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专题专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招聘过程相关信息一般仅在招聘单位网站公布,请应聘者自行留意。
(二)对招聘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下述监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1、省水利厅(人事处):0571-87826528;
2、省人力社保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71-87056703。
(三)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五、咨询
有关本次招聘工作具体问题,请向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直接咨询。
咨询电话:0571-83863022
附件:
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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