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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出台办法提高乡村教师工资待遇

发布时间:2017-02-09  点击量:5843次  分享至

日前,河源出台《河源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拟通过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拓宽教师来源渠道、改革编制管理、优化城乡教师配置等措施,切实改善乡村教师资源配置,让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


  《办法》所指乡村教师,为河源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街)及乡镇以下的农村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


  拓宽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为缓解乡村教师紧缺问题,《办法》提出,要拓宽乡村教师来源渠道,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模式,构建政府、师范院校、中小学校协作培养体系,定向培养语文、数学、音乐、美术、体育等专业的小学教师。


  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有“绿色通道”。根据《办法》,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可采取面试考察的方式直接引进;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将乡村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统一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参加“三支一扶”支教工作,并经考核合格的毕业生,优先补充到乡村教师队伍中;在与深圳教育结对帮扶中,优先选派乡村骨干教师到深圳学校跟岗学习。


  《办法》还提出,要优化城乡教师资源配置,大力推进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城市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推进落实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流动的刚性约束机制,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改善乡村教师待遇


  《办法》明确提出,要切实改善乡村教师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乡村教师平均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水平。


  具体要求包括,认真落实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对象从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到完全中学在编在岗教职工扩大到农村公办高中、公办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建立生活补助增长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积极推进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推进建立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制度;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创新乡村教职工编制管理


  《办法》提出,要创新乡村教职工编制管理制度,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村小学、教学点倾斜,实现教师全覆盖;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制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聘用代课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办法》还要求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发表论文、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计算机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乡村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聘任专业技术岗位时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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